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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港住屋政策比照,上 / 黃軒利

已更新:2023年8月24日

如果一個人僅僅想到自己,那麼他一生裡,傷心的事情一定比快樂的事情來得多。 ——————馬明·西比利亞克


相信很多人都經歷過在無助時渴望得到別人幫忙的時候,亦必試過濟人之危,救人之危,鄙人也不例外,曾經在艱難時幸運的給善心人扶上一把,也會略盡綿薄去協助有需要的人,兩者皆感歡愉;絶處逢生,助人為快樂之本,馬明·西比利亞克短短幾句值得深思。


大家好,我叫黃軒利,是香港一名執業大律師,曾為國際司法組織香港分會榮譽執行秘書,非常榮幸有機會跟台灣無貧困推進協會合作,往後一段時期,會秉承公義的法律精神,分析台灣和香港兩地的「有善政策」比照,希望能替社會找出借鏡案例,推進無貧困意識。


香港和台灣相似,都面臨嚴重的住房問題,尤其是在大都會區,房價高漲、租金昂貴、供需失衡、居住品質不佳等現象普遍存在,至令低收入家庭和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很難得到保障,那我們就從住宅政策開始說起。



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簡史


40年代末期,香港人口約有220萬,其中有多達30萬人都是住在”寮屋”,寮屋是指非法佔用政府土地,或位於私人農地上違契建築的臨時居所,其結構相當簡陋,又大多以易燃物料木板及鐵皮等搭建而成,所以非常容易發生火警,加上過分密集,火災時往往難以控制火勢,因此多年來寮屋區都常常發生火災,即當時近全港六分之一人口每天活在低質數並危險的住屋環境中。


1953年,石硤尾寮屋區大火,令到5萬8千多人無家可歸,政府因此不得不直接介入房屋供應,先建成平房安置災民,同年年尾,平房旁邊興建了8幢6層高的徙置大廈,為香港公屋史掀開序章。


1972年,港督麥理浩在施政報告中宣佈”公屋政策”,務求在1973至1982年的十年間,目標令180萬香港人住進”公共房屋”,比起只每層設有公共浴廁、環境狹窄的徙置大廈,公共房屋擁有每戶獨立的廚廁,設備齊全、環境合理,政府更首次為較偏遠的公共屋邨引入城市規劃,加添社區設施,自給自足。這種模式,期後有效地分散至香港各區,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已發展至偏遠地區,成為當時的新市鎮。


新市鎮把香港人口有效地分散至各區,令市民生活環境大大改善,公屋發展功不可沒。



香港房屋政策的演變


由於社會發展,令市民經濟上得以逐步改善,為滿足需求,公屋政策從70年代發展至今,亦由最初只有出租,演變成比低於市值的價格可以出售。


為有效持續施行以上政策,獨立的非政府機構”香港房屋協會”(下稱房協),和隸屬政府部門房屋署的”香港房屋委員會”(下稱房委會)先後成立;香港房屋委員會主要工作是策劃、興建及管理出租公共房屋;而前者主要服務可分為出租公共房屋、資助出售房屋、和出租臨時房屋。


出租公共房屋:


通稱公共屋邨,申請者資格須是年滿十八歲的香港居民,並須乎合入息及資產限額。出租單位分為甲類和乙類,前者的出租對象為低收入家庭,後者則為較高入息家庭,兩者的申請資格各有分別,而單位租金亦有所不同,但均低於市值。除了一般的出租單位外,房協亦在9個屋邨設有900多個長者單位,為長者提供半價租金優惠。

根據2022年第二季統計,超過220萬人居住於出租的公屋單位,約佔香港總人口三分之一居民。截至該年12月底,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出租公屋的一般申請者,平均輪候時間為5.5年,當中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3.9年。在2022年第四季獲編配入住出租公屋的申請共約3 800宗。


資助出售房屋:


是由政府或獨立的非政府非牟利法定機構興建,以低於市值的價格,並扣除地價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,申請人可透過「租者置其屋計劃」、「綠表置居計劃」和「居者有其屋計劃」來申請購買政府資助的房屋,三計劃均由房委會統籌。

「租者置其屋計劃」簡稱「租置屋」,是90年代為滿足公屋居民置業需求而推出的資助房屋計劃,讓租戶以扣除地價及低廉價錢購買居住中的單位成為業主。

「居者有其屋計劃」,此計劃內興建的房屋通稱居屋,由房委會統籌、策劃及興建,房屋以低於市值的價格,並扣除地價售予合資格的申請人。房委會並且於1978年推出第一期居屋開始,設立居者有其屋中心,專門處理有關居者有其屋計劃的事宜。

「綠表置居計劃」是2015年起推出的一個資助房屋計劃,此計劃每年會抽出指定的在建公屋項目,並出售給主要為現有公屋租戶及合資格人士,定價比居屋低廉,以進一步完善房屋政策階梯,除協助「綠表」人士可自置居所外,也藉此透過「一換一」騰出原有公屋單位給正在等候公屋編配的家庭。


此外,1993年香港政府推行「夾心階層住屋計劃」,委託房委會興建的出售資助房屋,購入單位有五年轉售限制,原為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物業,又超出

申請「居屋」及「公屋」資格的中產市民,俗稱"夾心階層",幫助他們解決住屋問題,計劃推行前,曾經稱為「三文治階層住屋計劃」。


出租臨時房屋:


分為「中轉房屋」和「過渡性房屋」,「中轉房屋」是一種特殊公共房屋,為未符合入住正常公共屋邨資格的寮屋清拆戶,和受清拆、天災或其他原因影響的人士提供臨時居所,於1990年代中期起逐漸取代臨時房屋區的角色。受影響人士會先安排入住臨時收容中心,以等候審核是否合乎中轉房屋的資格。這尤其適用於清拆影響居於私人住宅樓宇的市民。

而「過渡房屋」有分一人單位及多人單位,申請者須同意接受與其他住戶同住一個單位。項目由不同非牟利機構營運,並負責甄選租戶及處理租務事宜,或設其他的入住要求。單位或優先編配給未曾受惠於其他形式的社會房屋計劃之申請者,租約年期均為 2 年。


以上先簡介香港房屋政策的由來,以及政策隨著年代發展的演變,下一篇會跟各位探討台灣的社會住宅和香港房屋政策的比照,再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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