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20台灣無貧困推進論壇〡我們與貧困的距離】台灣貧困者扶助協會的郭吉仁理事長,透過分享實際的貧困扶助經驗,探討政府現有的社會救助與實務上的落差,讓大家思考怎樣的社會救助才能符合貧困者的真實需要。
郭吉仁(台灣貧困者扶助協會理事長、律師)
我們國家的社會救助法,或者是其他的像住宅法,其實都有承諾要維持最基本個人或家庭的尊嚴與生活,這是政府是要給予的。但問題是法令和執行上有問題,所以很多非常貧困的人並沒有得到社會救助。
「為了補助,爸爸必須告女兒」
我舉兩個典型的案例,第一位是60歲左右的林先生,他約30歲時就因為思覺失調症無法工作,並和太太離婚,女兒被帶到岳母那。他則一個人在萬華流浪,十多年都睡公園。因為他是重度的精神病患,社工有幫申請健保,5年前他來我這是因為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,他原本每個月有8000多元的補助,被取消的原因是他將身份証借給詐騙集團開立空頭支票,他自己也被登記成公司的負責人。大概幫他處理了半年到一年,後來法院宣佈取消登記,他才恢復補助。後來他甚至被警察開單也會來找我,還跟我說:「郭律師你變成我的顧問了,我常常跟公園那裡的人吹牛說我有一個法律顧問」,我就這樣幫他渡過一些困難。後來政府開始有租屋補助,他運氣很好在萬華有間舊房子,房東一直沒有漲房租,他每月有四千元的補助,日子還過得去。
前一陣子他又跟我說,有位社工幫他介紹法扶,向法院訴訟他的女兒,理由是因為他有女兒,所以低收入戶補助會比較少,因此法扶律師幫他打一個官司,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,他就成為無人扶養,這樣他多了4000多元的補助,現在生活過得不錯。
其實社會救助法不是這樣規定,但好像各縣巿的社工都這樣做,雖然他有女兒,但她在南部收入很少,並沒有能力扶養台北的爸爸,不過社工怕有風險就不敢認定,就說那你們去法院打官司,若法官判女兒沒有能力扶養,那就可以認定林先生無人扶養。其實這樣造成很大的困擾,因為法院也沒什麼高明的能力認定,就只是去算他女兒的勞健保,以及工作資料、稅單,年收入多少、有沒有房子…等,這些資料社會局的課長為何不能認定?只要社工把資料送到,林先生老早就可以多領這4000多元,不需要經過打官司。
我們的社會救助法設定若一個人要申請中低收入,那全家的收入都要列入,所謂「全家」是把將你上下的直系血親都列入,因此假設你媽媽在別處有一棟房子,超過一定價值也算沒資格,也就是說他們認為反正你也可以把房子賣掉。這是很奇怪的規定,社會救助法被這樣解釋也是很大意。
「貧困人口究竟有多少?」
第二個案子是40多歲的女性,她因為年輕的時候發生車禍,造成臉部的傷害,因此難以工作,只能依靠她媽媽,但之後她跟媽媽發生衝突,結果母親申請家暴令,但她還是要回家,導致媽媽報警,警察就送到法院,法官再送她過來。之後我陪她去法院,處理好後媽媽還是不讓她回去,所以只好在外面流浪好幾個月。一週後她打電話來我們事務所,說她想要洗個澡,我們就給些錢讓她去便宜的旅館洗澡。
儘管她說有在網路上替人家相命,但還是常常說沒錢,因此就算之後社工有協助她返家,生活還是很困難。後來我建議她去台北市政府的就業輔導中心那邊洽詢,之後她打電話來說在那裡從事電腦訓練,我也很高興,因為訓練期間有錢,好像是8000多,她的生活也因此安定一些。
雖然這樣講很奇怪,但台灣的低收入戶算是比較幸運的一群,因為補助通常可以延續很多年。依據內政部公布核定的低收入人口(註1),100年14.8萬戶/36萬人;101年14.9萬戶/33萬人,以後竟然逐年減少 - 106年14.2萬戶/31萬人;107年14.3萬戶/31萬人;108年14.4萬戶/30萬人…可以看到100年之後低收入戶少了好幾萬人。但世界各國界定的貧窮人口比例大都介於總人口百分之8至15,如果以最低的比例百分之5計算,台灣真正貧窮的人口應該有一百萬人之多,不應只有約三十萬人。
另一方面,政府有沒有提供什麼服務?租屋補助還算不錯,一個月有4000多元,只不過對租房來說,4000多還是不夠,也有許多人居住在很糟糕的地方,比如好幾個人擠在小隔間的那種,這是應該改善之處。
至於政府政策的整體檢討,我覺得一直有困難,沒有辦法看到完整的報告,來講述改善台灣貧困或低收入戶的執行結果為何?每年撥的幾百億怎麼花?前面說台灣應該有超過一百萬以上的貧窮人口,但現在只有三十幾萬人得到社會救助,其他人沒有得到,這樣並不合理。那我們應該怎麼做?有機會的話,大家可以進一步來研究,我們的政府在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,這些真正貧窮人口的社會救助執行,以及住宅方面的問題,應該怎麼處理,政策應該怎麼變,這些是我們大家要共同來面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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